深圳市高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7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宝安广场B座10楼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075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红云路1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PF1B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404室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1HG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返还诚意金20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9.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支付场地平整及临时宿舍搭建的经济损失3479425.9元。3.支付执行费908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相关的协助单位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鉴于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14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明
审判员麦华杰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