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84民初115号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沙氹”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B。
法定代表人:曾水其,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5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2020年3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