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7民初4789号
原告: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5M。
法定代表人:林坚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质法,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仅作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PF1B5K。
法定代表人:肖治廉,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404室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W41HG7Y。
法定代表人:林雪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利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克旅游公司)、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克动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高科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质法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科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尼克旅游公司退还高科利公司诚意金20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591万元(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按年利率19.7%计算);2.尼克旅游公司赔偿高科利公司场地平整及临时宿舍搭建的经济损失共3479425.9元;3.尼克旅游公司赔偿高科利公司支付施工管理团队人员的工资共2136750元;4.尼克动漫公司对尼克旅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3日高科利公司与尼克旅游公司签订了《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高科利公司承包尼克旅游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员工生活区土建、装修工程等。高科利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当天内向尼克旅游公司支付1000万元诚意金,合同生效,余下的诚意金1000万元于2017年12月8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高科利公司依约先后支付了2000万诚意金给尼克旅游公司。尼克旅游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高科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12月5日,尼克旅游公司向高科利公司发出了进场通知书。高科利公司按规定进场施工,但由于尼克旅游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未能在2018年1月30日正常开工,为此,尼克旅游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书面承诺退还高科利公司2000万元诚意金,如未能在2019年2月28日前退还,则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9.7%补偿给高科利公司。2019年4月19日,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再次出具承诺书,内容是高科利公司除了交纳2000万元诚意金外,同时按尼克旅游公司指定的范围积极进行了场地平整及临时宿舍搭建,施工管理团队也大部分到场等待施工至今,由于尼克旅游公司的过失,给高科利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尼克旅游公司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故此尼克旅游公司保证于2019年6月30日前具备开工条件,如到期未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尼克旅游公司未履行与高科利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尼克旅游公司除对高科利公司前期的一切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外,同时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尼克动漫公司承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但至今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均未履行承诺。除了2000万诚意金之外,高科利公司按尼克旅游公司指定的范围进行场地平整及临时宿舍搭建的损失包括:项目部搭建位置调整、搬迁补偿费用85万元;板房费用2513966.1元;施工场地临时道路、鱼塘抽水等费用115459.8元,合计3479425.9元。此外,高科利公司施工管理团队也大部分到场等待施工至今,高科利公司为此支付施工管理团队人员的工资共2136750元,这也是因尼克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高科利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因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一再违约,已经造成高科利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高科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如前。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施工合同》1份;
2.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回单3份;
3.收据1份;
4.中标通知书、进场通知书各1份;
5.银行支票2份;
6.承诺书5份;
7.申请函及确认单各1份;
8.结算书1份;
9.造价结算书1份;
10.施工现场确认单7份;
11.工资表17份。
被告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高科利公司提供的证据1-6均是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予以采信;高科利公司提供的证据8-10,虽然为其单方制作,但相关施工有施工现场确认单予以佐证,且有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结合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对高科利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本院对该三组证据予以认定。高科利公司提供的证据11为单方制作,且工人工资的发放,属于其成本的一部分,无其他证据显示对方违约造成其成本当然增加,故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对高科利公司起诉状中除工人工资之外的其他事实径行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高科利公司与尼克旅游公司签订《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高科利公司按照《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尼克旅游公司支付了诚意金1000万元。由于前述项目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尼克旅游公司多次向高科利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退还诚意金2000万元并承诺如未按期退还则以年息19.7%计付对方利息。后尼克旅游公司并未按照上述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返还诚意金,尼克旅游公司在2019年4月19日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尼克动漫公司以支票形式退付诚意金2000万元,由于尼克动漫公司出具的支票到期未能承兑,故高科利公司请求尼克旅游公司返还诚意金20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问题,高科利公司主张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9.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尼克旅游公司在《承诺函》中明确承诺逾期不退付本金则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19.7%的年息计付利息予高科利公司,由于该利息约定并非过高,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高科利公司的该项利息请求予以准许,尼克旅游公司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9.7%计算利息至诚意金的本息付清之日止。
高科利公司主张的场地平整及临时宿舍搭建的经济损失共3479425.9元,在庭审中已经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对高科利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因尼克旅游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开工,因此,尼克旅游公司应对此向高科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高科利公司主张的工人工资部分,如本院前文在证据认证处所述,故本院对此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高科利公司主张的尼克动漫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由于尼克动漫公司在尼克旅游公司出具给高科利公司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愿意对尼克旅游公司造成高科利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高科利公司请求尼克动漫公司对尼克旅游公司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尼克旅游公司、尼克动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返还诚意金20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9.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平整及临时宿舍搭建的经济损失3479425.9元;
三、被告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31元,由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尼克动漫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立伟
人民陪审员  冼瑞梅
人民陪审员  季月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赵 
书 记 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