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91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富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都广场B座1802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7939793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喜万年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怡景花园禄景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7103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宝安广场B座10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075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富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万年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99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11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喜万年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
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喜万年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61150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喜万年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科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