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高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6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刘勇海,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彬,广东胜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坚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质法,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肖治廉。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云东海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利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克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高科利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涉案土地上搭建板房的行为侵害了云东海街道办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云东海街道办要求高科利公司向其赔偿损失,诉请涉及占有使用费损失问题,应结合同地段同类土地租金标准进行认定,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本院依申请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李寿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和仪
书 记 员 龚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