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962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安定村18组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府东路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