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财保19号 申请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1号政务中心北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0日生,住南通市。 被申请人:***,女,1987年3月21日生,住南通市开发区。 申请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400000元的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