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3民初9015号
原告:中国航发沈阳发动机研究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新,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辽宁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弘,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左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辽宁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弘,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航发沈阳发动机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国航发沈阳发动机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航发沈阳发动机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航发沈阳发动机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航发沈阳发动机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仲芳雪
审 判 员 刘思国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