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民初2167号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邝梓驱。
委托代理人:林桂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永潮。
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以被告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6.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