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9235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谭瑞松。
原告***与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郝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