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281号
申请人:***,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俊,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732K。
法定代表人:谭瑞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师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