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0)浙0192民初1245号
?
原告:**,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710935732K。
法定代表人:谭瑞松,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员叶胜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