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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1执1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27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兴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赵镇金龙路阳光苑。
法定代表人:肖前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制作及发布费1065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30元、执行费14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欣城”下列可售房源:1.位于金堂县赵镇金西路81号1栋1楼1号商品房(唯一号:530455);2.位于金堂县赵镇金西路81号2栋1号商品房(唯一号:530454)予以轮候查封,此外,经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登记。
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多起案件,标的过亿。
上述事实,有查封裁定,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所开发的“阳光欣城”财产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成执字第1346号首轮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债权人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规定,现本院正对该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故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林
代理审判员 姚 鸿
代理审判员 刘 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