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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1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郭兴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肖前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制作及发布费1065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30元、执行费14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有下列已被查封的可售房源:1.位于金堂县赵镇金西路81号1栋1楼1号商品房(唯一号:530455);2.位于金堂县赵镇金西路81号2栋1号商品房(唯一号:53045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1.位于金堂县赵镇金西路81号1栋1楼1号商品房(唯一号:530455);2.位于金堂县赵镇金西路81号2栋1号商品房(唯一号:530454),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