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厚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财保51号
申请人: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278号(金堂县农作物种子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郭兴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岩,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成金大道2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金,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于成都农商银行金堂北部湾分理处(账号1000××××2987)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358500元。申请人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存于中国银行金堂支行营业部(账号1239××××0085)的等额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厚置业有限公司存于成都农商银行金堂北部湾分理处账号1000××××2987的银行存款,限额358500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于中国银行金堂支行营业部账号1239××××0085的银行存款,限额3585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13元,由申请人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世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