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某某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21民初2002号 原告 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十里大道278号(**县农作物种子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三中园区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出庭人员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定作费用5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7月20日的LPR,自2021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查 明的案 件事实 1.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报账/中标通知书》,其中主要商务条款载明:1.【2021天府水城毗河湾区光影秀灯组冠名】项目含税总价为59万元;2.合作时间2021年2月6日-2021年2月26日;3.结算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是投放完毕,验收资料合格后,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一次性转账到原告指定账户。 2.履行情况 2021年2月6日-2021年2月26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投放完毕【2021天府水城毗河湾区光影秀灯组冠名】项目。202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对应的59万元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于同日送达被告。 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被告提供了《其他类验收及价格核算单》,要求原告**并返回给被告,作为验收资料。并将开票信息提供给原告,并承诺开票后,提起报销流程安排付款。在庭审中,原告方自认被告承诺在提供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款。 3.支付情况 【2021天府水城毗河湾区光影秀灯组冠名】投放费用59万元未支付。 4.保全情况 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负担了保全申请费3520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为被告项目投放完毕,被告应依约支付定作费用59万元。按照《报账/中标通知书》的约定,被告应当在验收合格、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付款,现其逾期,还应支付原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起算点应为收到发票的次日,即2021年7月2日,标准应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但原告主张从2021年8月2日计算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计算标准应为同期LPR,即原告主张的2021年8月2日的LPR。同时,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有失诚信,故还应承担原告为保障实现权利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费用。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和说明情况,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相应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定作费用5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成都国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3520元。 *** 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被告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督促自动 履行提示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