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中电华发(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1民初7006号
原告中电华发(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B幢9层。
委托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电华发(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本案后,于2016年9月20日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涉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及咨询报告为: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项目收购、并购经济技术咨询合同书》;2、《云南省迪庆州硕多岗河小中甸水利枢纽工程投资费用分摊及融资股权分配方案分析》;3、《缅甸南太白江一级水电站工程MOA前期工作咨询报告》;4、《老挝湄公河潘蒙(PaMong)水电站咨询报告汇编》。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系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在2008年8月至2011年10月分别就被告拟收购的的湄公河潘蒙水电站项目、云南硕多岗河小中甸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缅甸南太白江一级水电站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供咨询服务并编制相应咨询报告。因此,本案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具体的技术标准、权利归属等内容,但诉讼请求不等同于合同性质,原告提出何种具体诉求不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仍然是基于技术合同而非其他性质的合同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张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梓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