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丘春跃,公司高级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喻康贤,特别授权代理
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曲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主持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借款19655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343元,共1989916元。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起诉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字90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款项1007148.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32元,共1014080.11元。双方相互抵债后,由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通过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一次性支付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款项975835.89元,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字9026号民事调解书即履行完毕。二、案件申请执行费26101.75元由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
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中机罗平煤业有限公司于当日即将案款975835.89元和申请执行费26101.75元支付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曲靖中院执行局已将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至此,本院(2015)曲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字90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8)云03执恢29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