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首控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3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宛龙执字第0071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首控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阳首控光电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林
审判员渠涛
审判员马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