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被告南阳首控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龙升工业园金光路6号。
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首控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并得到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20元减半收取9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阳首控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