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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肯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肯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肯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肯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深圳市肯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深圳市肯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不祥,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退回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东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