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洪雅县玉洪光学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5718号
原告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县玉洪光学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名称、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及住所信息,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被邮政部门以“收件人已离开中保、此单位已倒闭几年了、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退回,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的证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元,退还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东升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