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裕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兴三维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1民初3101号
原告:四川裕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48号成都市天丰实业公司数字大楼5楼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兴三维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裕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兴三维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裕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裕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