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黎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慧星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黎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814号

原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罗先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奎勇,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棋茹,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黎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23层2310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川,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黎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成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