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814号
原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罗先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奎勇,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棋茹,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黎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23层2310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川,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黎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成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