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1019号
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D3-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687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142号众冠红花岭工业西区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446XN。
法定代表人:章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飞,广东综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891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原告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589160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深圳市格瑞斯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89160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贺冬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段先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