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瑞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二期)1幢1单元18层118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小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瑞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小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瑞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小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小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小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87219.6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帅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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