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6811号
原告:西安瑞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西安(二期)1幢1单元18层118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超,男,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浩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瑞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浩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瑞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浩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瑞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浩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7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1113.5元。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薛 小 敏
审 判 员 魏 爱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祁 鑫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李静 2019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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