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851号
原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种子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024025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新美香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78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