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448号
解保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潘正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鹏,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特帅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郴州市城关街道西街村轻工业园区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特帅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49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1)陕0104执保40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冻结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壹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20175.87元。我院于2021年4月15日解除了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9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