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某某而美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313号
申请人:***而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世融嘉境(世茂都)。
法定代表人:张小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健,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潘正堆,该公司总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成,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而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72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4926.1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35118.05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72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邹宏蔚
书记员郭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