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4096号
申请人:陕西特帅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西街村轻工业园区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长青,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潘正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特帅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特帅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150000元的资金,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150000元的资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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