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72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而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世融嘉境(**都)17幢1**5层10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而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陕0104民初728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845000元的财产。202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1)陕0104执保79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73.85元。2022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发现被告名下有可供保全的银行账户,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202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22)陕0104执保31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35118.05元。2022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发现被告名下有可供保全的银行账户,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2022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2)陕0104执保145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1个。
2022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1)陕0104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14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履行(2021)陕0104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应解除对其名下价值845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经与原告核实,被告确已自觉履行了(2021)陕0104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双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5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淑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