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初59号
原告: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女。
被告:好农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牧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1372(商务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如。
原告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行伟业公司)与被告好农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农易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行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好农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行伟业公司诉讼请求:好农易公司支付开发费4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0元和滞纳金80000元,以上共计49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5日,思行伟业公司与好农易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书》,为好农易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思行伟业公司履行了开发义务,交付了开发成果。产品试运行两个月后,好农易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进行了验收。但好农易公司除支付了400000元合同首期款外,剩余合同款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合同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滞纳金。
好农易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好农易公司(甲方,签订合同时企业名称为固安京***技有限公司)与思行伟业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委托思行伟业公司开发“GIS基础软件开发平台”,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或开发服务):1.GIS组件:提供网页和**两个版本GIS平台软件,包括服务器端、网页端和**端;2.数据处理:包括全国行政区划图、全国30米分辨率的卫星图片(含数据处理、拼接、切片)、全国路网及水系图;3.系统集成:协助无距科技完成《京蓝科技无人机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GIS部分相关集成工作;4.著作权:提供GIS平台源代码(其他相关的第三方和已有开发包部分除外)并配合甲方申报GIS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合同总金额:含税金额800000元,且包含售后服务费用。三、款项支付: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400000元);产品试运行期满并交付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5%(即360000元);免费维护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即40000元)。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此种情况下,乙方不能停止工作。四、售后服务及承诺:1.乙方负责软件安装、分发、维护和培训服务。2.在项目软件应用过程中,乙方负责及时解决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维护期为一年,售后服务费用包含在总价中。五、交货:1.交货期限:2018年3月25日-2018年6月30日完成供货,自交货之日起试运行期限为一个月,试运行期满后免费维护期为一年。2.交货地点:固安京***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六、交验:验收方式由甲方组织进行,验收结果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合同款,甲方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且付款期满后,每逾1日甲方向乙方赔偿合同款总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返工,交货时间按返工天数顺延,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负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3.乙方所交的货物及服务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在供货期限内甲方有权拒收,超过供货期限则限乙方30个日历天内重新交付,如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负责赔偿。4.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且交货期满后,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赔偿合同款总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2018年4月10日,好农易公司支付了合同款400000元。
2018年10月10日,好农易公司出具《验收意见》,确认涉案软件技术文档齐全、规范,项目实施完成,系统已上线试运行两个月,运行稳定,同意通过验收。
2019年12月6日,思行伟业公司向好农易公司发送了催款函。
另查,固安京***技有限公司签订本案合同后,经三次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于2019年9月3日变更为现名称好农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验收意见》、催款函、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好农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好农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思行伟业公司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在首付款400000元之外,甲方应当于产品试运行期满并交付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60000元,于一年免费维护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40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好农易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验收意见》确认涉案软件验收合格,免费维护期自该日起计算也已经届满,故本院认为,思行伟业公司要求好农易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思行伟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情况,本院结合合同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好农易公司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酌情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好农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400000元;
二、被告好农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540元(已交纳);由被告好农易负担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盛 昭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