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特73号 申请人: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9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人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行伟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思行伟业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3]第296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勤假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思行伟业公司对于加班事实的确认,并且在***入职时已经进行了告知,因***的原因未提交《加班申请表》,思行伟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思行伟业公司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提出辞职,思行伟业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3.***在仲裁阶段故意隐瞒其在工作期间存在失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按时完成工作内容等证据,足以影响仲裁裁决。 ***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3年3月,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3]第296号裁决:一、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工资二千一百九十七元七角;二、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加班工资七百五十四元零二分;三、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二元零八分;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思行伟业公司主***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裁决书应予撤销,但经本院审查,思行伟业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思行伟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思行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钱 星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