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柴发电机组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正柴发电机组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405号



原告:广西正柴发电机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柴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86543291G。

法定代表人:黄卫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桥,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DC。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正柴发电机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正柴发电机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计5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正柴发电机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健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牟健敏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