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802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胜,江苏莫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不宜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院裁定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7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