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陵区二重奏咖啡馆,住所地扬州市运河西路588号-26号(壹位广场)。
经营者:***,女,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胜,江苏莫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扬州市国展路29号星耀天地商务中心1幢701室。
上诉人广陵区二重奏咖啡馆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及原审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及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以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陵区二重奏咖啡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叶 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