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21执27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32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262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下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国土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了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存款4004元,现已扣划并执行兑付完毕;
二、查明被执行人**在南部县国土、房管、不动产登记机关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机关无企业登记信息;
五、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债权48624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