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亚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252号
原告:浙江亚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荣。
被告: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奇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