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1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北五亭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民初4811号
原告: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红豆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支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鸿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北五亭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鸿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鸭军,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北五亭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34元,依法减半收取717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717元,由原告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江 媛
人民陪审员 曹 薇
人民陪审员 顾 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