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清益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莱西市翰通达运输服务部与青岛中清益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3325号
原告:莱西市翰通达运输服务部,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于家洼村。
经营者:于翰林。
被告:青岛中清益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209省道西。
负责人:王效伟。
原告莱西市翰通达运输服务部与被告青岛中清益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莱西市翰通达运输服务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未交费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莱西市翰通达运输服务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莱西市翰通达运输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西市翰通达运输服务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连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