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3206514866,住所地***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嘉信花园D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以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华丽,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2NWU6F,住所地湖南***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华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受理的以***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有五件,且均以给付金钱为执行标的,共计执行标的430.5万余元。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以***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均以给付金钱为申请执行标的,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统一执行,减少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将本院受理的以***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对象的案件并至***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在并案后的案件中得以实现,故本案可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执行人***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至***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1)湘0802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吴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