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02执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3206514866,住所地***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嘉信花园D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以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华丽,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2NWU6F,住所地湖南***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华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2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3月3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1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在***市永定区,权证号码:湘(2019)张不动产权第0010634号,建筑面积45010.6㎡,该房屋已全部抵押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营业部,登记证明号:湘(2019)张不动产证明第0015553号。于2021年10月29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于2021年11月1日向***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3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21)湘0802执3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门面租金收入及在广州金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收入。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166645元,执行费2399.67元。另外,本院受理的以***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四件,已依法裁定合并执行到该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092295元,执行费48279.72元,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