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3206514866,住所地***市永定***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嘉信花园D***楼)。 法定代表人:王以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2NWU6F,住所地湖南***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华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的以***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有2件,且均以给付金钱为执行标的,共计执行标的310万余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以***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均以给付金钱为申请执行标的,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统一执行,减少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将本院受理的以***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对象的案件并至湖南星城兴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在并案后的案件中得以实现,故本案可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执行人***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并至湖南星城兴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陵山珍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2)湘0802执恢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