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睿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睿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眼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9871号

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C10。

法定代表人:张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李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眼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0号1幢1楼157室。

法定代表人:薛威。

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眼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41元,由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孟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小亮

书 记 员 赵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