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9871号
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C10。
法定代表人:张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李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眼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0号1幢1楼157室。
法定代表人:薛威。
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眼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41元,由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孟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小亮
书 记 员 赵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