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睿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5629号

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C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2K7B。

法定代表人:张兴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李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大富工业区**金豪创业园**厂房5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87607G。

法定代表人:侯森。

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的违约金48412元,自2020年10月27日起的违约金按364000元的每日1‰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购销意向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全部合同货款合计为2080000元。被告实际向原告采购共计520000元的货物,其支付156000元预付款后,原告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至今仍有364000元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方戟科技对华睿科技的还款承诺》,承诺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5万元,剩余的31.4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分批支付,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任一期货款。

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设备购销意向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中文中性固定式车底智能检测系统,数量40台,单价52000元,总金额2080000元;甲方须在货物到达时按厂商出厂箱标准进行验收并签收;甲方收到乙方提供首批货物,甲方收货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向乙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提供非首批货物,甲方收货后七天内未向乙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分批发货,甲方分批付款,采取甲方在订单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每批货物总额30%的货款,货到后30天内付清剩余货物总额70%的货款,一旦出现甲方逾期付款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将结算方式变更为现款现货;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应对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迟延1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货款总额的1‰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迟延履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并约定了交货方式、运输费用负担、质量保证等内容。

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开始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货物。2020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方戟科技对华睿科技的还款承诺》,载明因其公司运营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原告货款,并承诺“1、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华睿科技货款5万元。2、剩余31.4万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分批支付”。出具该承诺至今,被告仍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其所出具的承诺函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作为买受人未能及时支付原告所欠货款,显属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所欠货款并支付自承诺付款期限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迟延1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货款总额的1‰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达合同约定的标准,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依法酌情调整为年利率12%。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原告陈述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总金额为520000元,故被告所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04000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4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违约金以104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浙江**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计3743元,由被告深圳市方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杉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