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连州市岭南硅灰石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3008号
原告: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与坂雪岗大道交汇处德润荣君府4栋A单元24层24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6489XD。
法定代表人:李明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协,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州市岭南硅灰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巾峰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762173115。
法定代表人:牟亚东。
原告深圳市源远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州市岭南硅灰石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主营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声誉,被告因星子镇温泉大理石矿项目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10000元,原告为该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原告已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仅于2017年1月9日向原告支付40000元,剩余70000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告隐瞒公司正进行破产清算的事实,仍一直搪塞称公司经营困难,过段时间再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858.19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7年6月21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82民他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秀春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7月26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82民他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清远市中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连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连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粤1882民他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秀春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连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连州市岭南硅灰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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