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5501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3年4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