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55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