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55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