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917号
原告:玛珐(上海)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大叶公路7630号4幢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玛珐(上海)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创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玛珐(上海)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玛珐(上海)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珐(上海)机电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